聖經說:「敬畏上帝,遵守他的誡命,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。」傳道書 12章13節
律法的真義
上帝頒佈律法的動機乃是愛,祂這因愛而頒佈的律法,便是上帝品格的表現。有一次一位律法師問耶穌說:「夫子(老師),律法上的誡命,那一條是最大的呢?」耶穌對他說:「你要盡心,盡性,盡意,愛主你的上帝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」(馬太福音22章35-39節),從耶穌的話看來,上帝的誡命雖然分為十條,其實只有愛上帝及愛人兩條大綱。十誡的前四條指示人對上帝應盡的本分;後六條說明當如何待人。我們若存著愛上帝和愛人的心,就不至干犯上帝的誡命了。耶穌說:「你們若愛我,就必遵守我的命令。」(約翰福音14章15節)
十條誡命(出埃及記20章3-17節)
一、 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二、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甚麼形像,彷彿上天,下地,和地底下,水中的百物;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,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
三、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四、 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;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;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,僕婢,牲畜,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作;因為六日之內,耶和華造天、地、海、和其中的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;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,定為聖日。
五、 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,得以長久。
六、 不可殺人。
七、 不可姦淫。
八、 不可偷盜。
九、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十、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
律法的功用
上帝的律法,是要顯出人的過犯,「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羅馬書3章20節)自知有罪,便覺需要救主。所以「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裏。」(加拉太書3章24節)我們有罪的人便可因信基督而稱義得救。
律法的永恆性
有人以為上帝的十誡,在創世之後二千五百年才向以色列人宣佈;只是專為以色列人而設立,與其他民族毫無關係。這種說法乃是一偏之見,因為全人類既都屬乎上帝,則祂的律法當然為全人類而設立。聖經說:「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」(羅馬書5章13節)我們看到撒但、亞當、夏娃、該隱和洪水時代之人犯罪的記載,便知上帝的律法早已存在,且已向人類的先祖宣佈了。
更有人以為耶穌捨身贖罪之後,我們只須靠基督的救恩,便可得救,無須再注意於遵守十誡。但我們切不可忘記耶穌所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(馬太福音5章17-18節)上帝要我們將祂的律法銘刻在心內。我們要重視祂的律法,正如聖經所說:「敬畏上帝,謹守他的誡命,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。」(傳道書12章13節)
律法的真義
上帝頒佈律法的動機乃是愛,祂這因愛而頒佈的律法,便是上帝品格的表現。有一次一位律法師問耶穌說:「夫子(老師),律法上的誡命,那一條是最大的呢?」耶穌對他說:「你要盡心,盡性,盡意,愛主你的上帝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」(馬太福音22章35-39節),從耶穌的話看來,上帝的誡命雖然分為十條,其實只有愛上帝及愛人兩條大綱。十誡的前四條指示人對上帝應盡的本分;後六條說明當如何待人。我們若存著愛上帝和愛人的心,就不至干犯上帝的誡命了。耶穌說:「你們若愛我,就必遵守我的命令。」(約翰福音14章15節)
十條誡命(出埃及記20章3-17節)
一、 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二、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甚麼形像,彷彿上天,下地,和地底下,水中的百物;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,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
三、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
四、 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;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;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,僕婢,牲畜,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作;因為六日之內,耶和華造天、地、海、和其中的萬物,第七日便安息;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,定為聖日。
五、 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,得以長久。
六、 不可殺人。
七、 不可姦淫。
八、 不可偷盜。
九、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十、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
律法的功用
上帝的律法,是要顯出人的過犯,「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羅馬書3章20節)自知有罪,便覺需要救主。所以「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裏。」(加拉太書3章24節)我們有罪的人便可因信基督而稱義得救。
律法的永恆性
有人以為上帝的十誡,在創世之後二千五百年才向以色列人宣佈;只是專為以色列人而設立,與其他民族毫無關係。這種說法乃是一偏之見,因為全人類既都屬乎上帝,則祂的律法當然為全人類而設立。聖經說:「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」(羅馬書5章13節)我們看到撒但、亞當、夏娃、該隱和洪水時代之人犯罪的記載,便知上帝的律法早已存在,且已向人類的先祖宣佈了。
更有人以為耶穌捨身贖罪之後,我們只須靠基督的救恩,便可得救,無須再注意於遵守十誡。但我們切不可忘記耶穌所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(馬太福音5章17-18節)上帝要我們將祂的律法銘刻在心內。我們要重視祂的律法,正如聖經所說:「敬畏上帝,謹守他的誡命,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。」(傳道書12章13節)